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若干問題的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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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26-04-30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
最高人民法院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已于2026年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5次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最高人民法院

2026年4月30日

法釋〔2026〕3號

最高人民法院

關于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若干問題的解釋

(202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5次會議通過,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)

為正確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(guī)定,保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及時行使訴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等法律規(guī)定,結合審判實踐,制定本解釋。

第一條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,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(guī)定的起訴條件,且未超過法定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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